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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医学高等专科学校 党员从严律己“十不准”


为进一步加强全校党员的纪律建设和作风建设,党委从严治党,党员从严律己,按照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党内法规,结合我校实际,经校党委研究决定,现就全校党员从严律己提出“十不准”要求,请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认真贯彻执行。

一、不准迟到、早退,随意调课。

二、不准工作日中午饮酒。

三、不准无预算、超标准开支。

四、不准抄袭剽窃,出现教学事故。

五、不准收受学生钱、卡、物。

六、不准公车私用、公款吃喝、大操大办、经商办企业。

七、不准拉帮结派、以我划线。

八、不准丧失原则,搞好人主义。

九、不准妄议中央、搬弄是非。

十、不准违背“四个服从”、“八项规定”。

全体党员要严格执行“十不准”,自觉接受师生监督。学校领导班子成员和中层干部要带头执行“十不准”,切实发挥示范表率作用。学校纪委监察室、办公室、组织人事处等职能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加强监督检查,严肃处理违规违纪问题,严格追究相关人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