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校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督行为,促进廉政工程建设,确保工程质量和资金安全,根据有关规章,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点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学校各类新建、改建、扩建和恢复建设的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设备安装、管线敷设、建筑装饰装修等重点工程建设项目。
第三条 学校纪委、监察室组织协调全校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督,并对行政监察立项后的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实施重点监督检查。
第四条 学校纪委、监察室应正确履行职责,监督指导工程建设单位和参建单位的反腐倡廉工作。不干预重点工程建设的日常管理工作和经营活动。
第五条 学校纪委、监察室对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实施监督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工程建设单位和参建单位建立《廉政合同》,监督、督促建立健全有关反腐倡廉规章制度;
(二)会同建设单位和参建单位开展党风廉政教育和法律法规教育;
(三)监督、检查项目建设单位和参建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政合同》的建立、执行情况;
(四)对工程建设执行基本建设程序特别是招标投标、建设材料和物资采购、资金的使用与管理、质量保证体系等重点环节实施监督检查;
(五)查处工程建设中的违纪违法行为;
第六条 学校纪委、监察室履行职责时,可采取下列方式进行:
(一)听取建设单位以及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对有关项目建设情况的汇报;
(二)根据需要参加项目建设单位和参建单位有关会议以及招标投标等重要活动;
(三)查阅、复制与纪检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
(四)进入工程建设场所实地察看或抽样检查与廉洁自律、工程质量相关的事项;
(五)向有关部门和单位调查了解工程质量和经营管理情况,审计检查工程建设资金管理使用情况;
(六)要求参建单位和有关人员报送与纪检监察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等;
(七)对监督对象中的涉嫌违纪人员采取措施进行调查。
第七条 学校纪委、监察室对重点工程建设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监督检查方案,并向学校党委、行政领导报告;
(二)通知被检查单位;
(三)实施现场监督检查;
(四)对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下达整改通知书;
(五)对需要整改的事项进行复查验收;
(六)向有关部门提交监督检查情况报告;
(七)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有关卷宗。
第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和参建单位应当接受学校纪委、监察室依纪进行的监督检查,定期、如实向纪检监察人员提供与建设项目有关的文件、合同、协议、报表等资料,报告建设和管理过程中的重大事项,不得拒绝、隐藏、伪报。
第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校纪委、监察室应按照党政纪有关规定直接或配合有关部门进行查处:
(一)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有关规定,应实施责任追究的;
(二)在工程招投标、工程监理及物资、材料和设备采购等活动中有弄虚作假、贪污、受贿等行为的;
(三)贪污、挪用、侵占、截留工程建设资金的;
(四)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负一定责任或有失职渎职行为的;
(五)拒绝、无故拖延向纪检监察机关提供有关情况、资料或者隐匿、伪报有关资料的;
(七)拒绝、阻碍纪检监察人员履行监督职责的;
(八)其他违纪违法行为。
第十条 纪检监察人员在履行职责中,不得接受被监督单位的任何馈赠、报酬、福利待遇,不得在被监督单位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不得擅自参加被监督单位安排、组织或者支付费用的宴请、娱乐、旅游、出访等活动,不得为自己、亲友或者其他人谋取利益。
第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由学校纪委、监察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出之日起施行。
2016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