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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办法


第一章 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党风廉政建设,进一步健全完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体系,明确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应负的责任,保证中央和省委党风廉政建设决策与部署的贯彻落实,推动学校科学发展,促进校园和谐稳定,按照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发〔2010〕19号),《教育部关于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意见》(教党〔2011〕40号)和中共山东省委、省政府关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从严治政、从严治校,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扎实推进体现我校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第三条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师生员工的支持和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把党风廉政建设与学校改革发展紧密结合,列入学校事业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工作管理,做到与学校各项工作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第四条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立足教育、着眼防范;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做到责权明确,常抓不懈;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客观、公正、公平;坚持群众路线的工作原则,切实解决师生员工反映强烈的党风廉政建设热点、难点问题。

第二章 组织领导和责任内容

第五条 学校党委对全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负主体责任。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山东省委、省政府和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分析研究学校党风廉政建设状况,结合实际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规划、目标要求和具体措施,并付诸实施。每年部署学校工作时,要就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向各部门和各级领导干部提出具体要求。

(二)领导和组织全校党员、干部学习党风廉政建设的理论和法规制度,开展理想信念教育、党的宗旨教育、党性党风党纪教育和廉洁自律、廉洁从教、廉洁从学教育,引导党员、干部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强化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意识和遵纪守法意识,加强校园廉政文化建设。

(三)贯彻执行党风廉政法规制度,结合学校实际,不断完善党风廉政建设规章制度,深化体制机制改革,推进廉政风险防控管理工作,进一步完善学校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四)带头执行“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强化权力制约和监督,按照现代大学制度的要求,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推进权力运行科学规范和公开透明。

(五)履行监督检查职责,领导、组织对学校党风廉政建设情况、领导干部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和廉洁从政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考核。

(六)贯彻落实《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各项规定,防止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七)加强作风建设,纠正损害教职工利益的不正之风,解决党风行风校风学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八)领导并支持学校纪委和纪检监察部门依法依纪履行职责,听取工作汇报,切实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 学校党委书记是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对学校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应做到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信件亲自批阅、重要案件亲自督办;监督领导班子成员廉政勤政、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落实党内监督各项制度,发现问题,早打招呼,及时提醒,促其纠正。

第七条 学校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对分工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领导并监督贯彻执行党的落线、方针、政策和决议,遵守党的纪律;督促责任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认真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严格遵守廉洁自律规定,实施廉政风险防控管理,防止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的发生;每年听取责任部门党风廉政建设情况汇报;发现问题,及时提醒,促其纠正。

第八条 学校各单位、各部门党政领导班子对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负主体责任。

(一)按照学校党委、行政和纪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各项任务。

(二)组织开展对本单位党员干部党性党风党纪教育,切实加强党员干部作风建设;深入开展廉洁教育活动,增强党员干部廉洁自律和师生员工遵纪守法意识。

(三)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廉政法规以及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结合管理和业务工作,制定、完善本单位的党风廉政规章制度,抓好廉政风险防控管理工作,防止和纠正不正之风。

(四)坚持民主集中制,建立健全“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和校务公开制度,增强工作透明度。

(五)做好干部廉洁自律工作,开好每年一次的领导班子成员廉洁自律专题民主生活会,对照《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自查自纠,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并在适当范围内通报情况。

(六)及时报告本单位的违纪违法问题和案件线索,做好或配合做好信访核查和案件查处工作。

(七)支持本单位纪检委员(或分管干部)开展工作,帮助解决工作中的困难与问题。

第九条 学校各单位、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

(一)根据学校工作部署和要求,落实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分工和具体责任,加强对党风廉政建设情况的调查研究,制定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坚持民主集中制,健全和完善领导班子议事制度,“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定期向本单位教职工报告人事、财务、物资设备采购等情况,接受群众监督。

(三)每年对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并将检查情况报告分管的校领导。

(四)对重要信访件及重要案件线索及时向学校党委和纪检监察部门报告,组织调查或支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对违纪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

(五)制定和完善反腐倡廉制度,推进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加强源头预防和治理。

(六)监督领导班子成员执行廉洁从政相关规定,组织开好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督促班子成员对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负责或受分管校领导、纪检监察部门的委托,与职责范围内管理的干部进行廉政谈话。

第十条 学校各单位、各部门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分工对分管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承担主要领导责任。

(一)协助领导班子正职搞好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自觉把党风廉政建设与分管范围内的业务工作紧密结合,做到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二)正确行使职权,严格执行“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涉及“三重一大”事项主动上报本单位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三)加强对职责范围内管理的干部教育、监督和管理,解决党风廉政建设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按规定向单位正职领导报告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

(四)及时发现分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协助做好职责范围内信访件的核查工作,支持学校纪委和纪检监察部门依法依纪查办案件工作。

(五)加强职责范围内业务工作的规范管理,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优化业务流程,严格执行制度,做好廉政风险防控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学校各级党员领导干部要严格遵守各项党风廉政建设法规制度,在廉洁自律方面自觉做出表率;不得利用自己的职务和影响,谋取私利;管好配偶、子女、亲属和工作人员,防止违纪和不廉洁行为发生。

第十二条 学校纪委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检监察机关领导下,承担学校党风廉政建设的监督责任。

(一)协助学校党委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部署和任务分解,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开展党性党风党纪教育,加强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和教师廉洁从教,推进大学生廉洁教育和校园廉政文化建设。

(三)制定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的规章制度,协助学校党委推进惩防体系建设,并对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指导、督促和检查。

(四)对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推进学校廉政风险防控管理机制建设。

(五)履行党章赋予的职责,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章规定的党员权利不受侵犯;按照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查办违纪违法案件。

第三章 检查考核与监督

第十三条 学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接受上级对其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考核。学校党委按要求每年向上级报告学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贯彻落实情况;学校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每年按要求述职述廉,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

第十四条 学校各单位、各部门领导班子按要求每年年底向学校提交的工作总结中,要专题汇报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和领导班子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学校各单位、各部门领导干部每年按要求述职述廉,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职责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

第十五条 建立健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制度,根据考核检查的实际需要制定检查考核的评价标准、指标体系,明确考核内容、方法、程序。成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工作组,组织实施考核工作。

第十六条 考核可以专门组织进行,也可以与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工作目标考核、年度考核、专项检查等结合进行。

第十七条 考核结果要及时向被考核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反馈,并记入领导干部廉政档案,作为对领导干部的业绩评价、职务晋升、奖励惩处和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对领导班子考核的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总体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各单位、各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违反或者不能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对上级和学校部署与要求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不传达贯彻、不安排部署、不督促落实,或者拒不办理的;

(二)对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不力,以致职责范围内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得不到有效治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对本单位发生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对群众信访举报的违纪问题不及时查究,致使苗头性、倾向性的腐败现象滋生蔓延、酿成严重后果的;

(五)疏于监管,致使本单位领导班子、班子成员或者直接管辖的下属人员出现严重违纪违法问题,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放任、包庇、纵容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等法律法规,弄虚作假的;

(七)有其他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行为的。

第十九条 领导班子有本办法第十八条所列情形,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限期改正;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进行调整处理。

第二十条 领导干部有违反本实施办法第十八条所列情形,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并按有关规定给予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或降职等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以上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二十一条 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具有本实施办法第十八条所列情形,并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从重追究责任:

(一)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进行掩盖、袒护的;

(二)干扰、阻碍责任追究调查处理的。

第二十二条 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具有本实施办法第十八条所列情形,并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追究责任:

(一)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及时如实报告并主动查处和纠正,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

(二)认真整改,成效明显的。

第二十三条 实施责任追究,需要给予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诫勉谈话、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的,由学校纪委、监察室提出意见,报党委研究同意后实施;

需要对领导班子进行调整、对领导干部进行调离工作岗位、责令辞职、免职的组织处理,或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予以纪律处分,由校纪委和组织人事处按照有关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建议,报学校党委研究决定后实施。

第二十四条 实施责任追究,要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追究集体责任时,单位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领导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没有被采纳的,不承担领导责任。

错误决策由领导干部个人决定或者批准的,追究该领导干部个人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实施责任追究不因领导干部工作岗位或职务变动而免于追究。已退休但按照本办法应当追究责任的,仍须进行相应的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 受到责任追究的单位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

单独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升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和组织处理的,按影响期较长的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校纪委、监察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中共山东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委员会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办法》 临医发〔1999〕10 号同时废止。

2014年1月16日